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楊紹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零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叁仟叁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