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65號上訴人友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葉庠義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