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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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催字第六八三號
聲請人創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創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在台北市,非本院管轄區域,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書記官陳夏施~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貳萬伍仟柒佰叁拾│AB八九四八四六││││會│││肆元│五││├─┼─────────┼─────────┼───────────┼────────┼────────┼──┤│2│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拾捌萬陸仟陸佰│AB八九四八四六││││會│││伍拾捌元│六││├─┼─────────┼─────────┼───────────┼────────┼────────┼──┤│3│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臺灣企銀南台北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捌萬柒仟陸佰零捌│AB八九四八四六││││會│││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