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林簡第三四號
上訴人 葉正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昭玉 等人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係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肆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元,應再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