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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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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