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三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三號事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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