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四號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律師 柯開運 為上訴人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上訴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審查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真實,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