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72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