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