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48號被告 林黛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6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8年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523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書誤載第2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