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2.18前後某日│96.4.24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少偵字第20號│97年度少偵字第2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少訴字第4號│98年度少上訴字第10號││實├──────┼──────────┼──────────┤│審│判決日期│98.6.8│98.12.10│├─┼──────┼──────────┼──────────┤│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少訴字第4號│99年度台上字第8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6│99.2.10│├─┴──────┼──────────┼──────────┤│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9年度少刑執字第1號│99年度少刑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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