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78號抗告人 謝源芳 (即 謝維書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王怡雯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