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七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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