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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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50號上訴人即原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550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