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4號聲請人 張學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7日屆滿(103年4月5日、6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7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二│││1│司 吳秀如 │桃園分行│││八││├─┼─────────┼─────────┼───────────┼────────┼────────┼──┤│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8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二│││2│司吳秀如│桃園分行│││九││├─┼─────────┼─────────┼───────────┼────────┼────────┼──┤│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9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三│││3│司吳秀如│桃園分行│││0││├─┼─────────┼─────────┼───────────┼────────┼────────┼──┤│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10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三│││4│司吳秀如│桃園分行│││一││├─┼─────────┼─────────┼───────────┼────────┼────────┼──┤│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11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三│││5│司吳秀如│桃園分行│││二││├─┼─────────┼─────────┼───────────┼────────┼────────┼──┤│00│蘋果文化事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02年12月5日│200,000元│AZ一八0五二三│││6│司吳秀如│桃園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