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豐被告丁○○共同蘇精哲選任辯護人 鄭銘仁
王正嘉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永豐、丁○○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電話機壹台、錄音機壹台、錄音帶伍捲、六合彩簽單參拾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空白簽單壹把,均沒收。
事實
一、林永豐、丁○○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八時止,連續提供高雄市○○區○○里○○路○○○號「 小白 免冷飲店」及二二三之二號其現住處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以「000000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工具,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在該處簽賭下注,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或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嗣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許,在上址二二一號「小白免冷飲店」丁○○接受賭客甲○○簽賭時為警查獲,並在上址二二三之二號扣得林永豐所有供簽賭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五捲、六合彩簽單三十一張、六合彩手冊一本、空白簽單一把。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林永豐坦承不諱,核與其在警訊時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物扣案足資佐證。被告丁○○則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並辯稱:我未從事六合彩賭博,但我有幫賭客轉交一、二次之簽單給林永豐;當初是警員 劉永卿 作筆錄時拍桌子,伊害怕,才會在警訊筆錄簽名云云。惟查,證人即警員劉永卿到庭否認被告丁○○上開陳述,並結證稱:伊並未對丁○○拍桌子等語;證人 劉庚杰 則到庭結證稱:當天我們是在旁邊埋伏,我有看到甲○○把簽單交給丁○○等語;而證人即賭客甲○○亦到庭結證稱:伊要拿簽單給林永豐,但他不在,我才拿給丁○○等語。參以扣案之錄音帶五捲是被告二人惟恐與賭客因以電話簽睹有爭執而錄音存證,經本院依職權調聽,確有被告丁○○接受賭客簽賭之聲音無訛,是被告丁○○上開所辯,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高雄市○○區○○里○○路○○○號「小白免冷飲店」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上址二二三之二號雖係住宅,惟既得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林永豐、丁○○二人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就附表所列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前後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均係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各基於一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場、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審酌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惟其經營該賭博之時間非長、規模非鉅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傳真機一台、電話機一台、錄音機一台、錄音帶五捲、六合彩簽單三十一張、六合彩手冊一本、空白簽單一把,均係被告林永豐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傳真機一台、薪資信封袋三百五十張,非被告所有;而八萬二千九百元並非賭金等情,業據證人即高雄縣國際標準舞蹈協會理事長丙○○到庭結證稱:傳真機係協會買的,薪資信封袋是伊協會聘請老師發薪水及車馬費使用;證人即貨商乙○則到庭結證稱:伊於五月二十日跟被告聯絡要收四、五月份的錢等語,查被告被查獲之日係星期二尚未開彩之前,而依六合彩簽賭交付賭金及給付彩金之時間,均係開彩後隔日履行,當天既非給付賭金、彩金之日,尚難以被告住處查獲有八萬二千九百元,即認該款項為賭金,被告二人辯稱款項並非睹金,尚堪採信。是上開物品依法均不得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刑事判決附表:
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
一特三尾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一
千個號碼中,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七十五元,猜押六合彩第三、四、五組個位數號碼位序組三位數字,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二至八萬元不等之賭金,如未簽中,賭注歸組頭所有。
二港碰二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
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0一至四十七號),每二組賭注七十八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五千三百元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三港碰三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
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0一至四十七號),每三組賭注六十五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彩金五萬三千元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四台號由賭客自○○至九九共一百個號碼中
,每簽押一個號碼,賭注三百九十元,猜押六合彩各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五組二位數號碼,如押中,由組頭依倍數表記載之金額給付,如未押中,賭資歸組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