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11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江靜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靜諠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其中本案原信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