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2號
原 告 邱福棟
被 告 林珍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
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04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4日
應分擔之合夥事業費用,被告則否認有該等債務,抗辯稱合
夥關係已然於104年4月28日結束等語,而被告前開抗辯是
否成立,應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5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
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