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2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國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徐國萍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度、職業為釣
蝦場員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本案經檢察官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詎其違背預防再犯所為
之必要命令,致該緩起訴處分遭撤銷,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
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
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
被告徐國萍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國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4月12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河濱公園,
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 嗣經警 於104年4
月13日上午9時1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國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原樣編號:104147號、報告編號:00000000號)等在
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檢察官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雅琳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