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1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被 告 蔡嚴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南投縣,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南投縣,俱
不屬本院轄區,此情有車籍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等相關資料(部分為影本)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