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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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四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原記載如附件一主文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二主文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與原本不符之處,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