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17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以上當事人間酌定監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之最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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