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92號聲請人三仰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2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94年1月29日│1,179,299元│AU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