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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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