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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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9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葉淑貞 即 徐淑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093元,及其中229,072元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