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周于翔
周東益黃彩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于翔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周東益、 周黃彩琴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新臺幣237,432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99年2月12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99年3月12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25,32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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