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06號抗告人 陳思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纘宗 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