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20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複代理人 凃莉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呂茂照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煌 時
李劉 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玉珮
法官徐淑芬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