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 蕭念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原告 蕭春雄
蕭志祥 蕭瑋羚 蕭成華 蕭祚得 江如翠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成炫 被告 蕭可佳
蕭瑤敏 蕭麗櫻 蕭嘉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分割圖未回,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