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顏有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沃禮 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采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第1項及第2項應合併計算價額,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8,495元(計算式:909,650+198,845=1,108,49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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