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03號
原   告  王建宏
被   告  劉健
      劉健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庭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
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
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
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239,013元,
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程序事件,然原告於
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所提之準備狀,已變更為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15,141元,致本件已逾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0,000元;復經原告於107年1月
8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被告亦未為
反對,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
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