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0號
上訴人紅舫牛排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丙○○、乙○○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二十萬九千六百八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萬三千七百一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