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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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吳萬春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