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被繼承人 林玉葉 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代理人 張素靜 右聲請人請求更正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死亡前最後住所地: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七戶」之記載,應更正為「死亡前最後住所地:宜蘭市慈安里四鄰十一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美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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