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胡玉玲 .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原名胡玉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按本件更生程序並未召開債權人會議,故無依同條例第59條規定為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另本件債務人雖有每月營業收入新台幣(下同)25,000元與兒童及少年補助1,500元合計26,500元(以民國99年05月25日債務人所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內容計算,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卷第141至
144頁),惟依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列每月收入26,500元扣除必要支出14,000元後,尚餘12,500元足供償債,其更生方案卻僅願每月清償6千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06月22日訊問調查時,命債務人重新提出更生方案,然債務人於99年07月19日所陳報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與更生方案,卻記載其至99年12月止每月收入含營業收入23,000元與兒童及少年補助1,500元僅有24,500元,自100年01月起每月只有營業收入23,000元,每月必要支出則提高為16,663元,其中債務人主張原有1,500元兒童及少年補助因不符合受扶助之條件,99年度之扶助至12月止,明年即100年後將停止扶助部分,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遽信,況且債務人之收入狀況既無明顯好轉,於現領有該補助之情形下,亦難認定其將來無法繼續申請該補助,是債務人所陳報收入狀況顯有低報之情形,致其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比例僅有21.1%,亦難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公允,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見同上卷第142、160頁),債務人名下除存款共計5,603元外,別無其他財產,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佐(見同上卷第153頁),本件倘進行清算程序,仍需支出相關清算程序費用,而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係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依首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