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號聲請人 邱嘉進 相對人 簡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此為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票據無效,此觀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1條規定自明。經查:附表㈡所示之本票三件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應為無效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1月6日│10,000元│99年1月6日│99年1月7日│TH567901││├──┼──────┼───────┼──────┼──────┼─────┼───┤│002│98年1月6日│10,000元│99年1月6日│99年1月7日│TH567902││├──┼──────┼───────┼──────┼──────┼─────┼───┤│003│98年1月6日│10,000元│99年1月6日│99年1月7日│TH567903││├──┼──────┼───────┼──────┼──────┼─────┼───┤│004│98年1月6日│10,000元│99年1月6日│99年1月7日│TH567904││├──┼──────┼───────┼──────┼──────┼─────┼───┤│005│98年7月6日│10,000元│98年12月30日│98年12月31日│CH268850││├──┼──────┼───────┼──────┼──────┼─────┼───┤│006│98年9月15日│10,000元│99年9月15日│99年9月16日│CH268826││├──┼──────┼───────┼──────┼──────┼─────┼───┤│007│99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99年12月1日│TH567889││├──┼──────┼───────┼──────┼──────┼─────┼───┤│008│99年3月12日│10,000元│未載│99年12月1日│TH567891││└──┴──────┴───────┴──────┴──────┴─────┴───┘┌────────────────────────────────────┐│本票附表㈡:100年度司票字第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未載│10,000元│97年3月21日│TH482413│全部駁回│├──┼──────┼───────┼──────┼─────┼─────┤│002│未載│10,000元│97年4月21日│TH482414│全部駁回│├──┼──────┼───────┼──────┼─────┼─────┤│003│未載│10,000元│97年5月21日│TH482415│全部駁回│└──┴──────┴───────┴──────┴─────┴─────┘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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