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上訴人 林啟勝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