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上訴人 林啟勝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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