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7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78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印美華  住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一街223巷3弄1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尚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與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規定二、三之情形有間,則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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