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卓駿逸

被上訴人 王永慶

王萱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士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