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被上訴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士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被上訴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本院認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裁定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呂如琦
法官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