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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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啟瑞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啟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啟瑞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劃報告書、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
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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