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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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債權人 許妙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二、經查,債權人主張其配偶 張憲文 以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債務人鴻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配偶於民國110年1月24日過世,債權人於同年5月11日繼承系爭房屋,因債務人積欠110年2月至111年3月租金共計新臺幣28萬元,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形式上觀之,無從認定兩造間之租金給付約定及租賃期間為何,故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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