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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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啟瑞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68
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啟瑞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邱啟瑞因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自己所做了何事云云,然有證人 吳德卿 、 宋愛秀 、 龔玉萍 等人之證述、財團法人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扣案之水果刀1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殺人罪犯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又爭執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不佳,不知所為何事,與證人吳德卿、宋愛秀之證述情節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1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另證人吳德卿、宋愛秀、龔玉萍等人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3日傳喚到庭為證完畢,是被告應已無勾串證人之可能,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珮如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