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第一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1項規定不得持有,乃屬違禁物。
三、聲請人所請經核與法相符,復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
0號鑑定通知書1紙可憑,足證扣案之白色粉末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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