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何靜裕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萬柒仟捌佰零柒│AQ二0二一三九│││││南嘉義分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