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12號聲請人 黃任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實踐大學 謝孟雄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103年4月10日│50,000元│E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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