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5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榕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捌萬伍仟零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