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劉邦祿 被告 池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又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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