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戴合堂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鄭鴻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淑鈴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萬4,391元【計算式:3,852.70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萬1,6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943/10000(權利範圍)≒421萬4,39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