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原告 顏阿微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顏金市 ○○○市○○區○○街○○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業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及土地「返還」予原告為何意?是否係指應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抑係被告應將上開不動產交由原告管領?又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台北市○○區○○段○○段○○○○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並應將書狀繕本於庭前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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