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菊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菊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謝菊無故進入他人建築物,妨害他人安寧及對於隱私權有所侵害,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之權利;兼衡其犯後於偵查中尚能承認有進入告訴人住處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再考量被告未就學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簡文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586號被告謝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菊欲尋其子 葉文琦 ,認葉文琦在 鄭如吟 之住處,竟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上午7時30分許,至鄭如吟位於苗栗縣○○鎮○○里000○0號2樓之住宅,未經鄭如吟之同意,即侵入其住宅內繞行客廳、房間各處找尋葉文琦,其間經鄭如吟要求離去,仍不予理會,嗣因找不到葉文琦後始自行離去。
二、案經鄭如吟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證據一:被告謝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據二:告訴人鄭如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據三:卷附照片5張。
依上證據,被告上揭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檢察官簡文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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